
互联网时代,微信已成为日常交往不可缺少的社交工具,企业常备的办公工具。
不少企业会为员工配备了工作微信账号,让其通过工作微信账号去开拓、留存、维护客户,传递经营信息,以增加市场交易的机会。
那假如员工从公司离职,工作微信账号何去何从?
员工拒不返还工作微信账号
2018年9月,小王入职了一家设备制造公司,担任销售部营业员。
2018年10月,公司通过在职员工小陈登记的手机号码注册了一个微信,并接踵提供给在职员工使用。
2018年11月,该微信账号交由小王使用,小王进行了实名认证,昵称为“某某公司-小王”。
2021年7月,小王私自将案涉微信账号更名为“XW123”,并变更微信昵称为“小王”。
公司发现小王私自变更微信账号以及昵称后,向其发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使用该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并配合公司将该微信账号重新绑定至指定的手机号码。
小王予以拒绝。
公司于2021年8日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严峻违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其返还工作手机电话卡及工作微信账号。
公司以为小王侵犯其对微信账号享有的使用权益,遂起诉,哀求法院判令返还。
小王辩称,该微信账号是其入职后由公司交付其使用,其进行了实名认证并绑定了银行卡,且添加了亲戚朋友,包含隐私信息;微信中的客户信息亦是其努力所得,公司并未签署协议明确商定该微信账号归公司所有,离职后需要归还,公司主张返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以为,案涉账号系第三人小陈根据公司的安排,基于职务行为所注册。
公司存在多次交付该微信账号给公司员工使用的情形,可证实该微信账号主要用于工作用途,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公司对账号享有使用权益,以及因使用该工作微信账号进行商业活动所享有的财产权益。
案涉微信账号于小王入职后由公司提供,可视为公司向他提供必要的“办公工具”,现小王已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假如答应案涉微信账号继承由小王使用,可能会导致客户或潜伏客户流失,损害公司对该微信账号所享有的财产性权益。
综上,法院以为小王的行为侵害了公司就案涉微信账号所享有的虚拟财产权益,判决其当即停止使用并返还案涉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并配合公司换绑至指定的手机号。
企业如何加强对虚拟财产的治理与保护?
1、虚拟账号权益归属
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各类权益问题以正面确权的方式予以划定,当网络虚拟财产的权益归属产生争议时,需通过查实财产的天生以及实际利用流动来判定。
例如:微信账号的权益,应从账号的产生、注册目的、功能用途以及使用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2、工作账号的治理措施
建议企业在员工入职时为员工配备专用的工作电脑、手机、电话卡等办公工具,并做好物品领用登记。
涉及到注册企业虚拟账号(微信账号、游戏账号、微博账号等)时,最好使用公司名下手机号码进行注册,加强对办公工具和工作账号的使用治理。
在劳动合同或单独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商定工作账号的归属,并在公司规章制度中商定员工不得擅自将工作账号纳为己用。
员工离职时,将账号交接列为离职交接的必要项。
日常工作中,需及时将员工所获取的客户信息等内容同一留存至公司管理系统,实时把握员工的工作进程,还可通过与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保障员工利用工作账号所产生的客户资料、数据信息等不外泄。

互联网时代,微信已成为日常交往不可缺少的社交工具,企业常备的办公工具。
不少企业会为员工配备了工作微信账号,让其通过工作微信账号去开拓、留存、维护客户,传递经营信息,以增加市场交易的机会。
那假如员工从公司离职,工作微信账号何去何从?
员工拒不返还工作微信账号
2018年9月,小王入职了一家设备制造公司,担任销售部营业员。
2018年10月,公司通过在职员工小陈登记的手机号码注册了一个微信,并接踵提供给在职员工使用。
2018年11月,该微信账号交由小王使用,小王进行了实名认证,昵称为“某某公司-小王”。
2021年7月,小王私自将案涉微信账号更名为“XW123”,并变更微信昵称为“小王”。
公司发现小王私自变更微信账号以及昵称后,向其发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使用该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并配合公司将该微信账号重新绑定至指定的手机号码。
小王予以拒绝。
公司于2021年8日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严峻违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其返还工作手机电话卡及工作微信账号。
公司以为小王侵犯其对微信账号享有的使用权益,遂起诉,哀求法院判令返还。
小王辩称,该微信账号是其入职后由公司交付其使用,其进行了实名认证并绑定了银行卡,且添加了亲戚朋友,包含隐私信息;微信中的客户信息亦是其努力所得,公司并未签署协议明确商定该微信账号归公司所有,离职后需要归还,公司主张返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以为,案涉账号系第三人小陈根据公司的安排,基于职务行为所注册。
公司存在多次交付该微信账号给公司员工使用的情形,可证实该微信账号主要用于工作用途,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公司对账号享有使用权益,以及因使用该工作微信账号进行商业活动所享有的财产权益。
案涉微信账号于小王入职后由公司提供,可视为公司向他提供必要的“办公工具”,现小王已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假如答应案涉微信账号继承由小王使用,可能会导致客户或潜伏客户流失,损害公司对该微信账号所享有的财产性权益。
综上,法院以为小王的行为侵害了公司就案涉微信账号所享有的虚拟财产权益,判决其当即停止使用并返还案涉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并配合公司换绑至指定的手机号。
企业如何加强对虚拟财产的治理与保护?
1、虚拟账号权益归属
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各类权益问题以正面确权的方式予以划定,当网络虚拟财产的权益归属产生争议时,需通过查实财产的天生以及实际利用流动来判定。
例如:微信账号的权益,应从账号的产生、注册目的、功能用途以及使用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2、工作账号的治理措施
建议企业在员工入职时为员工配备专用的工作电脑、手机、电话卡等办公工具,并做好物品领用登记。
涉及到注册企业虚拟账号(微信账号、游戏账号、微博账号等)时,最好使用公司名下手机号码进行注册,加强对办公工具和工作账号的使用治理。
在劳动合同或单独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商定工作账号的归属,并在公司规章制度中商定员工不得擅自将工作账号纳为己用。
员工离职时,将账号交接列为离职交接的必要项。
日常工作中,需及时将员工所获取的客户信息等内容同一留存至公司管理系统,实时把握员工的工作进程,还可通过与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保障员工利用工作账号所产生的客户资料、数据信息等不外泄。

互联网时代,微信已成为日常交往不可缺少的社交工具,企业常备的办公工具。
不少企业会为员工配备了工作微信账号,让其通过工作微信账号去开拓、留存、维护客户,传递经营信息,以增加市场交易的机会。
那假如员工从公司离职,工作微信账号何去何从?
员工拒不返还工作微信账号
2018年9月,小王入职了一家设备制造公司,担任销售部营业员。
2018年10月,公司通过在职员工小陈登记的手机号码注册了一个微信,并接踵提供给在职员工使用。
2018年11月,该微信账号交由小王使用,小王进行了实名认证,昵称为“某某公司-小王”。
2021年7月,小王私自将案涉微信账号更名为“XW123”,并变更微信昵称为“小王”。
公司发现小王私自变更微信账号以及昵称后,向其发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使用该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并配合公司将该微信账号重新绑定至指定的手机号码。
小王予以拒绝。
公司于2021年8日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严峻违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其返还工作手机电话卡及工作微信账号。
公司以为小王侵犯其对微信账号享有的使用权益,遂起诉,哀求法院判令返还。
小王辩称,该微信账号是其入职后由公司交付其使用,其进行了实名认证并绑定了银行卡,且添加了亲戚朋友,包含隐私信息;微信中的客户信息亦是其努力所得,公司并未签署协议明确商定该微信账号归公司所有,离职后需要归还,公司主张返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以为,案涉账号系第三人小陈根据公司的安排,基于职务行为所注册。
公司存在多次交付该微信账号给公司员工使用的情形,可证实该微信账号主要用于工作用途,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公司对账号享有使用权益,以及因使用该工作微信账号进行商业活动所享有的财产权益。
案涉微信账号于小王入职后由公司提供,可视为公司向他提供必要的“办公工具”,现小王已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假如答应案涉微信账号继承由小王使用,可能会导致客户或潜伏客户流失,损害公司对该微信账号所享有的财产性权益。
综上,法院以为小王的行为侵害了公司就案涉微信账号所享有的虚拟财产权益,判决其当即停止使用并返还案涉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并配合公司换绑至指定的手机号。
企业如何加强对虚拟财产的治理与保护?
1、虚拟账号权益归属
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各类权益问题以正面确权的方式予以划定,当网络虚拟财产的权益归属产生争议时,需通过查实财产的天生以及实际利用流动来判定。
例如:微信账号的权益,应从账号的产生、注册目的、功能用途以及使用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2、工作账号的治理措施
建议企业在员工入职时为员工配备专用的工作电脑、手机、电话卡等办公工具,并做好物品领用登记。
涉及到注册企业虚拟账号(微信账号、游戏账号、微博账号等)时,最好使用公司名下手机号码进行注册,加强对办公工具和工作账号的使用治理。
在劳动合同或单独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商定工作账号的归属,并在公司规章制度中商定员工不得擅自将工作账号纳为己用。
员工离职时,将账号交接列为离职交接的必要项。
日常工作中,需及时将员工所获取的客户信息等内容同一留存至公司管理系统,实时把握员工的工作进程,还可通过与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保障员工利用工作账号所产生的客户资料、数据信息等不外泄。

互联网时代,微信已成为日常交往不可缺少的社交工具,企业常备的办公工具。
不少企业会为员工配备了工作微信账号,让其通过工作微信账号去开拓、留存、维护客户,传递经营信息,以增加市场交易的机会。
那假如员工从公司离职,工作微信账号何去何从?
员工拒不返还工作微信账号
2018年9月,小王入职了一家设备制造公司,担任销售部营业员。
2018年10月,公司通过在职员工小陈登记的手机号码注册了一个微信,并接踵提供给在职员工使用。
2018年11月,该微信账号交由小王使用,小王进行了实名认证,昵称为“某某公司-小王”。
2021年7月,小王私自将案涉微信账号更名为“XW123”,并变更微信昵称为“小王”。
公司发现小王私自变更微信账号以及昵称后,向其发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使用该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并配合公司将该微信账号重新绑定至指定的手机号码。
小王予以拒绝。
公司于2021年8日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严峻违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其返还工作手机电话卡及工作微信账号。
公司以为小王侵犯其对微信账号享有的使用权益,遂起诉,哀求法院判令返还。
小王辩称,该微信账号是其入职后由公司交付其使用,其进行了实名认证并绑定了银行卡,且添加了亲戚朋友,包含隐私信息;微信中的客户信息亦是其努力所得,公司并未签署协议明确商定该微信账号归公司所有,离职后需要归还,公司主张返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以为,案涉账号系第三人小陈根据公司的安排,基于职务行为所注册。
公司存在多次交付该微信账号给公司员工使用的情形,可证实该微信账号主要用于工作用途,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公司对账号享有使用权益,以及因使用该工作微信账号进行商业活动所享有的财产权益。
案涉微信账号于小王入职后由公司提供,可视为公司向他提供必要的“办公工具”,现小王已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假如答应案涉微信账号继承由小王使用,可能会导致客户或潜伏客户流失,损害公司对该微信账号所享有的财产性权益。
综上,法院以为小王的行为侵害了公司就案涉微信账号所享有的虚拟财产权益,判决其当即停止使用并返还案涉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并配合公司换绑至指定的手机号。
企业如何加强对虚拟财产的治理与保护?
1、虚拟账号权益归属
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各类权益问题以正面确权的方式予以划定,当网络虚拟财产的权益归属产生争议时,需通过查实财产的天生以及实际利用流动来判定。
例如:微信账号的权益,应从账号的产生、注册目的、功能用途以及使用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2、工作账号的治理措施
建议企业在员工入职时为员工配备专用的工作电脑、手机、电话卡等办公工具,并做好物品领用登记。
涉及到注册企业虚拟账号(微信账号、游戏账号、微博账号等)时,最好使用公司名下手机号码进行注册,加强对办公工具和工作账号的使用治理。
在劳动合同或单独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商定工作账号的归属,并在公司规章制度中商定员工不得擅自将工作账号纳为己用。
员工离职时,将账号交接列为离职交接的必要项。
日常工作中,需及时将员工所获取的客户信息等内容同一留存至公司管理系统,实时把握员工的工作进程,还可通过与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保障员工利用工作账号所产生的客户资料、数据信息等不外泄。

互联网时代,微信已成为日常交往不可缺少的社交工具,企业常备的办公工具。
不少企业会为员工配备了工作微信账号,让其通过工作微信账号去开拓、留存、维护客户,传递经营信息,以增加市场交易的机会。
那假如员工从公司离职,工作微信账号何去何从?
员工拒不返还工作微信账号
2018年9月,小王入职了一家设备制造公司,担任销售部营业员。
2018年10月,公司通过在职员工小陈登记的手机号码注册了一个微信,并接踵提供给在职员工使用。
2018年11月,该微信账号交由小王使用,小王进行了实名认证,昵称为“某某公司-小王”。
2021年7月,小王私自将案涉微信账号更名为“XW123”,并变更微信昵称为“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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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予以拒绝。
公司于2021年8日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严峻违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其返还工作手机电话卡及工作微信账号。
公司以为小王侵犯其对微信账号享有的使用权益,遂起诉,哀求法院判令返还。
小王辩称,该微信账号是其入职后由公司交付其使用,其进行了实名认证并绑定了银行卡,且添加了亲戚朋友,包含隐私信息;微信中的客户信息亦是其努力所得,公司并未签署协议明确商定该微信账号归公司所有,离职后需要归还,公司主张返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以为,案涉账号系第三人小陈根据公司的安排,基于职务行为所注册。
公司存在多次交付该微信账号给公司员工使用的情形,可证实该微信账号主要用于工作用途,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公司对账号享有使用权益,以及因使用该工作微信账号进行商业活动所享有的财产权益。
案涉微信账号于小王入职后由公司提供,可视为公司向他提供必要的“办公工具”,现小王已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假如答应案涉微信账号继承由小王使用,可能会导致客户或潜伏客户流失,损害公司对该微信账号所享有的财产性权益。
综上,法院以为小王的行为侵害了公司就案涉微信账号所享有的虚拟财产权益,判决其当即停止使用并返还案涉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并配合公司换绑至指定的手机号。
企业如何加强对虚拟财产的治理与保护?
1、虚拟账号权益归属
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各类权益问题以正面确权的方式予以划定,当网络虚拟财产的权益归属产生争议时,需通过查实财产的天生以及实际利用流动来判定。
例如:微信账号的权益,应从账号的产生、注册目的、功能用途以及使用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2、工作账号的治理措施
建议企业在员工入职时为员工配备专用的工作电脑、手机、电话卡等办公工具,并做好物品领用登记。
涉及到注册企业虚拟账号(微信账号、游戏账号、微博账号等)时,最好使用公司名下手机号码进行注册,加强对办公工具和工作账号的使用治理。
在劳动合同或单独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商定工作账号的归属,并在公司规章制度中商定员工不得擅自将工作账号纳为己用。
员工离职时,将账号交接列为离职交接的必要项。
日常工作中,需及时将员工所获取的客户信息等内容同一留存至公司管理系统,实时把握员工的工作进程,还可通过与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保障员工利用工作账号所产生的客户资料、数据信息等不外泄。